知产财经网-想蹭“世界杯”的热度,“版权”同意了吗?
疑惑1:剪接过的赛事段视频可以上传吗?
“世界杯”赛事是否拥有版权,相信这点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不容置疑。球迷观众们最为熟悉和清楚的,就是媒体报道世界杯所要注意的版权问题。
据了解,根据国际足联发布的《FIFA World Cup Qatar 2022? Media Rights Licensees》(《2022卡塔尔国际足联世界杯?媒体版权许可》),中国获得卡塔尔世界杯版权许可的有CCTV(中央广播电视总台)、CTV(中国电视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即台湾地区的中视)、PCCW(电讯盈科有限公司)、TDM(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即澳广视)。这意味着,除了这4家媒体外,中国其他媒体没有获得转播权。
那么问题来了,没有取得2022卡塔尔国际足联世界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媒体平台或者用户,如果上传整段世界杯赛事,或者是将赛事切割成数段短视频进行上传,是否涉及侵权行为呢?
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张学军。她表示,卡塔尔世界杯赛事节目视频是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的视听作品,即使是被切割成片段,以短视频形式表现的世界杯赛事视频,视具体情况也非常有可能具有独创性,同样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未经授权,将世界杯赛事视频节目上传到互联网平台上,供用户随时随地收看的,这种行为属于“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疑惑2:只要将赛事片段“再加工”就可以推出吗?
互联网时代的话题总是那么与时俱进,对于不少自媒体用户来说,或都喜欢以“蹭热度”的方式提升点击率。关于2022卡塔尔国际足联世界杯,如果自媒体用户将赛事片段通过剪辑和配音解说进行“二次创作”,利用这种“再加工”或者“改头换面”的做法,是否就能顺利“过关”?对此,张学军表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她告诉记者,主播将赛事片段进行简单的剪辑,另外加上配音解说(台词),得到的新的比赛连续画面,这种经过“二次创作”的成果,视具体情况,如果具有独创性的,确实有可能构成一个新的改编作品。
即使如此,不代表所有以“二次创作”为前提的改编作品,都可以得到“豁免”。张学军补充,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世界杯赛事节目视频的著作权人享有改编权。主播未经许可改编赛事作品这个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侵权行为。
此外,如果主播将自己改编所得的作品发布在互联网平台上的话,这种行为还有可能违反著作权法第十三条关于改编权人行使新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的相关规定,同样也是侵权行为。
疑惑3:能把喜爱的球星模样做成“表情包”吗?
除了比赛之外,参与“世界杯”赛场上的一众球星们,也成为大家喜闻乐道的话题,还有人会将球星的样子制作成表情包或者漫画,再进行网络传播。站在法律的角度,张学军认为这种做法同样具备侵权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根据这些规定,球星当然也享有肖像权,同时也有权许可他人制作、使用、公开自己的肖像。”她补充,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还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张学军告诉记者,按照这些规定,在将球星的样子制作成表情包或者漫画之前,必须先取得球星们的同意。如果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是侵权行为。“在制作完成之后,制作表情包和漫画的这些作者或者公司,当然会获得表情包或者漫画的著作权,但是表情包的作者在发表、复制、发行这些表情包和漫画之前,依然需要取得球星们的许可。”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否丑化、污损球星们的肖像,也无论是否利用这些表情包和漫画去进行牟利,在拿到许可之前,均不可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
换句话说,即使不从中获益,哪怕对于再喜爱的球星,也不能随便拿肖像“说事”。
温馨提示:侵害国际足联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可做
除了以上提及的范畴,关于2022卡塔尔国际足联世界杯,足球爱好者们还需要注意“FIFA知识产权”问题。
2022年6月,国际足联发布了6.0版《FIFA知识产权指南》,将与世界杯及国际足联有关的标识、词语、名称、标志及其他标识符等等,都定义为国际足联的“官方知识产权(Official Intellectual Property)”。张学军告诉记者,这些知识产权在世界各国都受到著作权法、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保护,我国也不例外。
例如,卡塔尔世界杯会徽、官方吉祥物“拉伊卜”、世界杯官方口号、大力神杯、国际足联组织标记FIFA、官方文字标记、首创字体“QATAR 2022”等等,均享有相关知识产权。
因此,法律专家温馨提示,下列这些侵害国际足联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无论作为企业和个人都不应该去实施:
1、印刷制作上述标识用于出售。
2、将上述标识中的任何一个,作为自己的媒体、自媒体版面排版布局的组成部分、或凸显为媒体的品牌元素、或刻意与媒体标识混用。
3、将这些标识,与自己公司、企业标识组合使用;或者直接作为产品的商标使用。
4、将这些标识,作为自己经营的商店装潢使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