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外交活动中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_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下称《国歌法》)于2017年9月1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歌法》第四条第(七)项、第九条第一款,外交活动中奏唱国歌的场合和礼仪,由外交部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形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外交思想,开创性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取得历史性成就。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外交活动中奏唱国歌的场合和礼仪,将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外交思想的重要举措。
结合近年外交实践和惯例做法,外交部起草了《关于在外交活动中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规定》(下称“规定”),以更好规范和指导相关工作。
二、总体框架及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四条,明确国歌奏唱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及奏唱场合和礼仪,力求兼顾以下四方面:一是兼顾上位法和外交活动中奏唱国歌实践;二是兼顾国内外外交活动场合奏唱国歌的一致性和差异性;三是兼顾外交活动中奏唱国歌特殊性与一般性要求;四是兼顾部门规章的可操作性和前瞻性。
(一)基本概念。根据国歌奏唱有关做法和实践,对“外交活动”范围作出进一步界定。关于我国驻外外交机构,采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中规范性表述“驻外外交机构”和定义内容(第二条)。
(二)基本原则。国歌奏唱应符合惯例、平衡、对等、礼让原则。对待不同国家,遵循平衡原则,不厚此薄彼。在双边场合,遵循礼让原则,一般先宾后主(第三、七条)。
(三)明确场合和礼仪。沿着国内外两条主线,采取概括和列举方式,根据《国歌法》有关规定,较为完整地明确奏唱场合和礼仪(第四、五、六、十条)。
三、起草过程
考虑到外交活动中奏唱国歌场合多涉及我国家领导人活动这一特殊性,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外交部《关于起草外事法律法规和制定规章制度程序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了以下工作:
(一)认真调查研究
通过大量查阅档案和结合国内外外交礼宾工作具体情况,根据现行实践和习惯做法,起草规定。
(二)广泛征求意见
先后外交部部内相关单位和全国人大、中央军委、全国政协、中联部、司法部、国务院港澳办及台办等部门意见。
四、规定适用
(一)适用范围。为确保国歌奏唱和外交活动的隆重严肃,通过对“外交活动”的范围做出细化界定,明确活动主体限于我国家领导人、外交部长及外交部、驻外外交机构和其他受权执行相关任务的国家机关及其人员,活动性质限于代表国家进行的活动。
(二)对外交部以外的其他部门适用问题。考虑到外交活动多样复杂,外交部以外的其他部门主办的外交外事活动奏唱中国国歌,建议参照规定执行。